來自美國方面最新消息,近日美國海關更新了對ISF進口商的定義,ISF-5申報將從2018年12月17日開始實施!
早在2016年7月,美國海關就已提議要對FROB,IE和T&E貨物,以及進入FTZ / CBW的貨物相關的ISF進口商進行重新定義。
*對于FROB貨物,新規則將ISF進口商定義為船公司(carrier)/ NVOCC。
請注意,此規則僅適用于FROB貨物,IE和T&E貨物,或進入保稅區(FTZ)或海關保稅倉庫(CBW)的貨物。
FROB貨物是指那些不會在美國港口卸貨,但在美國任何的港口停靠時仍留在船上的貨物。
根據這一變化,美國海關將進口商定義為承運人或NVOCC。承運貨物的進口商現在和將來都必須為FROB貨物進行ISF5申報!
該新規則的生效日期為2018年12月17日,CBP預計此日期不會再延遲!

|